2016年度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2页
任现职期间发表被SCI收录的论文需提供科研部门或检索机构出具的检索证明(内容包括期刊名称、刊号、发表时间等信息)、收录证明、评审当年影响因子。
10、任现职期间的获奖证书、成果鉴定证书等原件。
11、完成规定的继续医学教育学时的有效证件。学时规定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专技〔2011〕22号)执行。
12、破格申报者,提交个人业务自传一式10份,并由工作单位写出专题报告(要写明申报人符合哪些条件)。
13、根据豫卫人〔1998〕26号、豫卫医〔2009〕22号、豫卫办〔2011〕71号文件规定,属于到农村定期工作选派对象、城市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派驻人员,提交《河南省城市医师卫生支农工作鉴定表》(样表见豫卫办〔2011〕71号文件附件)。
14、实行人事代理通过人才交流中心申报的人员,须提交聘任单位的证明材料、病例5份(近5年每年至少1份)及存档凭证,属非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申报人员,须提交在当地缴纳的养老保险的缴费单据。。
15、企业单位所属医院、民营医院的申报人员需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16、申报基层卫生计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还需提供:
(1)病历或专题报告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设病床的临床科室专业技术人员,须提供任现职近5年主治的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病历号,县(区)级单位提供30份,乡镇、社区单位提供20份,每年份数不少于10%。由单位随机抽取5份病历提交,每年至少抽取1份;不设病床的临床科室、非临床科室以及其它公共卫生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交本人在实际工作中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或运用新知识、新技术、新成果开展业务工作的专题报告5份(2000字以上);
(2)任期内业务工作总结1份(3000字以上),加盖单位公章。
(三)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省直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关于2016年度卫生和计划生育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审查及评审材料报送安排》(见附件)报送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三、其它有关问题
(一)申报人员的工作能力和工作量必须符合《河南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业务工作能力及工作量要求》。
(二)论文发表的刊物必须有CN刊号,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非专业刊物、论文汇集(论文篇数较多的刊物等),综述、个案报道、通讯报道、篇幅短小的论文摘要、科普性文章不作为评审论文对待。
(三)论文须经评委会专家鉴定。申报正高级职务鉴定2篇,申报副高级职务鉴定1篇,所要鉴定的论文由申报人自定。乡镇(街道)、社区以下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人员无需论文鉴定。
(四)《评审简表》中的各项内容均须由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填写,要求文字简练、重点突出、字迹工整清晰。
(五)《河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呈报单位意见”栏内按豫职改办〔1997〕10号文件规定填写。
(六)评审费按豫政〔2008〕52号文件规定标准收取(260元/人);论文鉴定费按豫价费字〔1997〕180号文件规定标准收取(60元/篇)。
2016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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