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贵州高级职称评审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
(1)申报评审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或聘任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应具备总学分125 分(120 学时)。其中:省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中的卫生技术人员,Ⅰ类学分数不得低于35学分;市(州)级医疗卫生单位(不含三级医院)卫生技术人员,Ⅰ类学分数不得低于30 学分;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卫生技术人员,Ⅰ类学分数不得低于25 学分。
(2)县以下基层医疗卫生单位中申报高、中级职务,属县所在地的城关镇、社区的需总学分100 分,其他单位的需总学分50 分,均不需具备Ⅰ类学分。
(3)省卫生计生委直属各单位及全省三级医院的人员晋升中、高级职称所需Ⅰ类学分中,需国家级学分10 分。
(4)民营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参照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卫生技术人员标准执行,即:应具备总学分125 分(120 学时),Ⅰ类学分数不得低于25 学分。
(5)学分验证工作分别由省、市(州)、县同级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负责(贵医大附院、遵医附院、省医、省疾控中心由本单位验证),省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进行抽验。申报人员的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年审和《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统计表》(附件5),须经同级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审核后才予送评审。
(6)认真组织开展公需科目学习测试。结合我省“大生态”战略行动,省人社厅今年将组织开展以“大生态”为主题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培训。各地、各部门和各授权单位要按照公需科目培训的相关要求,认真组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学习培训。凡未参加公需科目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申报评审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同级转评)。公需科目培训合格证不再需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盖章认定。
(7)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到农村开展脱贫攻坚、提供技术指导、培训的时间,每日可折算为8个继续教育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