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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考区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考官管理办法
来源:国家医学考试网  点击:57  日期:2015-09-22 

湖南考区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考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确保考试公平、公正,根据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和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颁布的《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实施方案》,并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的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及参与考试工作的机构和各级考官。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考官包括考区首席考官,考点总考官、主考官和考官。
 
第二章  各级各类考官条件与聘任
 
第四条  各级各类考官聘任的条件为:
 
(一)基本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身体健康,品行良好,无不良行为记录。
 
3.遵守国家法律,遵守考试保密规定,严格执行考试纪律。
 
4.无直系亲属和无利害关系人参加当年考试。
 
5.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本科以医学专业毕业文凭。
 
6.参加考区或国家组织的考官培训,并考核合格。
 
(二)各级各类考官除具备以上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特殊条件:
 
1.临床类别
 
(1)考官条件
 
①具有较高的业务技术水平,并具有一年以上培训医师或指导医学专业学生实习的工作经历。
 
②具有医师资格,并任临床主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三年以上。
 
(2)主考官条件
 
①取得医师资格并任副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两年以上;具有五年以上临床实践及教学工作经历。
 
②至少参加过一次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考官执考工作。
 
(3)总考官条件
 
①取得医师资格并任副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两年以上;具有五年以上临床实践或带教工作经历。
 
②具备一定组织协调能力,能解决基地考试过程中发生的疑难问题。
 
③一般由考试基地依托单位的业务负责人担任。
 
④至少参加过一次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考官执考工作。
 
(4)首席考官条件
 
①取得医师资格并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五年以上临床实践及教学工作经历。
 
②参加国家医学考试中心举办的考官培训并考核合格,能承担本考区的考官培训工作,解决考试过程中发生的疑难问题。
 
③业务能力强,能指导本考区实践技能考试的执考工作。
 
④至少承担任过两次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考官执考或巡考工作。
 
2.口腔类别
 
(1)考官条件
 
①具有三年以上培训口腔医师或指导口腔专业学生实习的工作经历。
 
②取得口腔主治医师任职资格3年以上。
 
(2)主考官条件
 
①取得口腔副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两年以上;具有五年以上口腔实践及教学工作经历。
 
②至少参加过一次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考官执考工作。
 
(3)总考官条件
 
①取得口腔副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两年以上;具有五年以上口腔临床实践或带教工作经历。
 
②参加国家医学考试中心举办的考官培训并考核合格。
 
③具备一定组织协调能力,能解决考试过程中所负责考试基地发生的疑难问题。
 
④一般由考试基地依托单位的业务骨干担任。
 
⑤至少参加过一次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考官执考工作。
 
(4)首席考官条件
 
①取得口腔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五年以上口腔临床实践及教学工作经历。
 
②参加国家医学考试中心举办的考官培训并考核合格,能承担本考区的考官培训工作,解决考试过程中发生的疑难问题。
 
③业务能力强,能指导本考区口腔考试基地的执考工作。
 
④至少承担过两次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考官执考或巡考工作。
 
3.公共卫生类别
 
(1)考官条件
 
①具备5年以上从事公共卫生实践或教学工作的经历。
 
②取得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年以上。
 
(2)主考官条件
 
①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副高级以上的业务人员。
 
②具备5年以上从事公共卫生实践或教学工作的经历。
 
③至少参加过一次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考官执考工作。
 
(3)总考官条件
 
①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副高级以上的业务人员。
 
②具备5年以上从事公共卫生实践或教学工作的经历。
 
③参加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组织的考官培训并考核合格。
 
④具备一定组织协调能力,能解决考试过程中所负责考试基地发生的疑难问题。
 
⑤一般由考试基地依托单位的业务骨干担任。
 
⑥至少参加过一次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考官执考工作。
 
(4)首席考官条件
 
①具备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业务人员。
 
②具备5年以上从事公共卫生实践或教学工作的经历。
 
③参加国家医学考试中心举办的考官培训并考核合格,能承担本考区的考官培训工作,解决考试过程中发生的疑难问题。
 
④业务能力强,能指导本考区的执考工作。
 
⑤至少承担过两次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考官执考或巡考工作。
 
4.中医类别
 
(1)考官条件
 
①取得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三年。
 
②具有一年以上医师培训或指导学生实习的工作经历。
 
(2)主考官条件
 
①取得医师资格并任副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
 
②具有五年以上医师培训或指导学生实习的工作经历。
 
③至少参加过一次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考官执考工作。
 
(3)总考官条件
 
①取得医师资格并任副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两年以上。
 
②具有五年以上临床实践及教学工作经历。
 
③具备一定组织协调能力,能解决基地考试过程中发生的疑难问题。
 
④一般由考试基地依托单位的业务负责人担任。
 
⑤至少参加过一次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考官执考工作。
 
(4)首席考官条件
 
①取得医师资格并任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五年以上临床实践及教学工作经历。
 
②业务能力强,能指导本考区的执考工作。
 
③能承担本考区的考官培训工作,解决考试过程中发生的疑难问题。
 
④参加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举办的考官培训并考核合格。

⑤至少承担过两次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考官执考或巡考工作。
 
第五条  拟聘用的考官由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推荐,报各市州卫生局(考点)初审合格后,报湖南省卫生厅医师资格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定。
 
第六条  对符合条件的考官,经过考区或国家培训并获得培训合格证后,由湖南省卫生厅医师资格考试工作领导小组颁发考官证。
 
第七条  考官证有效期2年。
 
第三章  考官职责
 
第八条  考区设1—2名首席考官,每年确定1名为执行首席考官;每个考试基地聘任总考官1名;每站可设若干考组,每考组聘任1名主考官和至少1名考官(中医类别至少2名考官)。
 
第九条  各级考官职责为:
 
(一)首席考官:负责考区实践技能考试的考官培训与考试的全面业务工作,指导考点进行实践技能考试实施的业务工作。
 
(二)总考官:负责所在实践技能考试基地的业务工作,指导主考官和考官进行实践技能考试执考。
 
(三)主考官:负责所在考组的实践技能考试执考工作,协调其他考官按照评分标准对考生应试情况给予评分。
 
(四)考官:负责对考生应试情况提出评分建议。
 
 
 
第四章  考官管理
 
第十条  考官执考前,须签订《保密协议》,执考期间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  考官必须依法执考,规范执考,公平、公正评分。
 
第十二条  执考中,考官应注意保护考试材料,避免泄露,严禁打“人情分”,严禁违规更改题号和考试成绩,严禁泄露考试内容。成绩未公布前,不得透露考试结果。
 
第十三条  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考官不得组织、参与任何的考生应试培训活动。
 
第十五条  考区、考点负责对考官的监督管理,对于违反考试纪律,不按规定执考,甚至参与考试作弊的考官,一经查实,取消考官资格,并按规定视情节轻重做出相应处理,或交相应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交司法机关处理。考官违规行为及处理结果及时报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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