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学考试网  国家医学考试网-国家医师资格、执业药师、卫生资格考试辅导!
您的位置: 首页 > 医卫资讯 > 江西卫计委 »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江西全科医生制度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江西全科医生制度的实施意见
来源:国家医学考试网  点击:36  日期:2015-04-17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江西全科医生制度的实施意见

赣府发[2012]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全科医生是综合程度较高的医学人才,主要在基层承担预防保健、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和转诊、病人康复和慢性病管理、健康管理等一体化服务,是居民健康的“守门人”。建立全科医生制度,培养合格全科医生,是保障和改善城乡居民健康的迫切需要,是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的客观要求,是促进医疗卫生服务模式转变的重要举措。为加快推进我省全科医生制度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从我省城乡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的实际出发,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路径,遵循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全科医生培养规律,强化政府主导作用,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制度创新,试点先行,逐步建立和完善全科医生制度,全面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不断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总体目标。从2012年起,按照国家确定的规划,通过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和转岗培训,逐步建立一支合格的全科医生队伍。到2020年,初步建立全科医生制度,基本形成规范的全科医生培养模式和“首诊在基层”的服务模式,基本实现城乡每万名居民有2-3名全科医生的目标,全科医生服务水平全面提高,基本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逐步建立规范的全科医生培养制度

  (三)规范培养模式。将全科医生培养逐步规范为“5+3”模式,即先接受5年的临床医学(含中医学,以下同)本科教育,再接受3年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过渡期内(2012-2015年),农村地区适当采用“3+2”模式,即先接受3年的临床医学专科教育,再接受2年的毕业后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控制比例,此后逐步规范为“5+3”模式和“临床医学研究生教育”两种方式。

  参加毕业后规范化培训的人员主要从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中招收,优先招收定向免费医学生和具有执业(助理)资格的人员。全科方向的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按照教育部门相关规定招收。

  (四)规范培养方法。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主要以提高临床和公共卫生实践能力为主,在国家认定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进行,实行导师制和学分制管理。参加培养人员在培养基地临床各科及公共卫生、社区实践平台逐科轮转。在临床培养基地规定科室轮转培训的时间,原则上“3+2”模式不少于1年半、“5+3”模式不少于2年,并另外安排一定时间在基层实践基地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进行服务锻炼。经培养基地按照国家标准组织考核,达到病种、病例数和临床基本能力、基本公共卫生实践能力及职业素质要求并取得规定学分者,可取得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合格证书。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的具体内容和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

  (五)规范人员管理。参加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的人员,培养期间由基地在卫生部门和教育部门共同指导下进行管理。全科方向的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以教育部门为主管理,按照统一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要求进行培养,培养结束考核合格者可获得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合格证书。

  参加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人员是培养基地住院医师的一部分,培养期间享受培养基地住院医师待遇,财政根据不同情况给予适当补助,档案转入当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其中,具有研究生身份的,执行国家现行研究生教育有关规定;由工作单位选派的,人事工资关系不变。规范化培养期间不收取培训(学)费,多于标准学分和超过规定时间的培养费用由个人承担。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按照国家规定制定。

  (六)统一执业准入条件。在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阶段,参加培养人员在导师指导下可从事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等临床工作和参加医院值班,并可按规定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注册全科医师必须经过3年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取得合格证书,并通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医师资格。

  (七)统一学位授予标准。具有5年制临床医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者参加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合格后,并符合国家学位要求的,授予临床医学(全科方向)相应专业学位。具体办法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八)完善临床医学基础教育。临床医学本(专)科教育要以医学基础理论和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基本知识及基本能力培养为主,同时加强全科医学理论和实践教学,着重强化医患沟通、基本药物使用、医药费用管理等方面能力的培养。同时,以全科医生岗位需求为导向,科学调控临床医学专业招生规模。

  (九)改革临床医学(全科方向)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从2012年起,新招收的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全科方向)要按照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的要求进行培养。要适应全科医生岗位需求,进一步加强临床医学研究生培养能力建设,逐步扩大全科方向的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规模。

  (十)加强全科医生的继续教育。以现代医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知识和新技能为主要内容,加强全科医生经常性和针对性、实用性强的继续医学教育。加强对全科医生继续医学教育的考核,将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情况作为全科医生岗位聘用、技术职务晋升和执业资格再注册的重要因素。

  三、多渠道培养合格的全科医生

  (十一)大力开展全科医生转岗培训。通过多渠道培养方式,力争到2012年,全省每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都有合格的全科医生。对符合条件的基层在岗执业(助理)医师,省卫生厅、省财政厅根据规划,按需对其进行1-2年的转岗培训,补助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加大对安置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三支一扶”支医大学生转岗培训力度。转岗培训以提升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为主,在国家认定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进行,培训结束通过省卫生厅组织的统一考试,获得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合格证书,可按有关规定转为相应资格的全科医师,并可依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规定,变更注册为全科医师或助理全科医师。

  (十二)提升基层在岗医生的学历层次。鼓励基层在岗医生通过参加成人高等教育提升学历层次,符合条件后参加相应执业医师考试,考试合格可按规定程序注册为全科医师或助理全科医师。

  (十三)鼓励医院医生到基层服务。严格执行城市医院医生在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职称前到基层累计服务1年的规定,卫生部门要做好组织、管理和考核工作。建立健全城市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对口支援制度和双向交流机制,县级以上医院要通过远程医疗、远程教学等方式加强对基层人员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制定管理办法,支持医院医生(包括退休医生)采取多种方式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私人诊所等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提供服务,并可获得合理报酬。

  四、改革全科医生执业方式

  (十四)引导全科医生以多种方式执业。取得执业资格的全科医生一般注册1个执业地点,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实行多点注册执业。全科医生可以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医院)全职或兼职工作,也可按医疗机构设置有关规定独立开办个体诊所或与他人联合开办合伙制诊所。鼓励组建由全科医生和社区护士、公共卫生医生或乡村医生等人员组成的全科医生团队,划片为居民提供服务。要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全科医生的人力资源管理办法,规范个体诊所雇佣人员的劳动关系管理。

  (十五)政府为全科医生提供服务平台。对到基层工作的全科医生(包括大医院专科医生),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为其提供服务平台。要充分依托现有资源组建区域性医学检查、检验中心,鼓励和规范社会零售药店发展,为全科医生执业提供条件。

  (十六)推行全科医生与居民建立契约服务关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全科医生要与居民签订一定期限的服务协议,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服务责任落实到全科医生个人。参保人员可在本县(市、区)医保定点服务机构或全科医生范围内自主选择签约医生,期满后可续约或另选签约医生。卫生行政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要根据参保人员的自主选择与定点服务机构或医生签订协议,确保全科医生与居民服务协议的落实。随着全科医生制度的完善,逐步将每名全科医生的签约服务人数控制在2000人左右,其中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要有一定比例。

  (十七)逐步建立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机制。逐步建立基层首诊和分级医疗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医院出入院标准和双向转诊机制。在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开展全科医生首诊试点并逐步推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要按照国家规定制定鼓励双向转诊的政策措施,将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双向转诊和分级医疗情况列为考核指标,并将考核结果与医保支付挂钩。

  (十八)加强全科医生服务质量监管。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全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管。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全科医生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标准和费用支付的监管,建立以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居民满意度等为主要指标的考核体系,对全科医生进行严格考核,考核结果定期公布并与医保支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挂钩。

  五、建立全科医生的激励机制

  (十九)按签约服务人数收取服务费。全科医生为签约居民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按年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个人分担。具体标准和保障范围由省发改、财政、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签约人群结构以及基本医保基金和公共卫生经费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在充分考虑居民接受程度的基础上,可对不同人群实行不同的服务费标准。全科医生签约服务内容和服务费标准要与医保门诊统筹和付费方式改革相结合。

  (二十)规范全科医生其他诊疗收费。全科医生向签约居民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除按规定收取签约服务费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全科医生可根据签约居民申请提供非约定的医疗卫生服务,并按规定收取费用,也可向非签约居民提供门诊服务,按规定收取一般诊疗费等服务费用。参保人员政策范围内的门诊费用可按医保规定支付。逐步调整诊疗服务收费标准,合理体现全科医生技术劳务价值。

  (二十一)合理确定全科医生的劳动报酬。全科医生及其团队成员属于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式工作人员的,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其他在基层工作的全科医生按照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和与居民签订的服务协议获得报酬,也可通过向非签约居民提供门诊服务获得报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可采取设立全科医生津贴等方式,向全科医生等承担临床一线任务的人员倾斜。绩效考核要充分考虑全科医生的签约居民数量和构成、门诊工作量、服务质量、居民满意度以及居民医药费用控制情况等因素。

  对到艰苦边远地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全科医生,按有关规定发放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对在人口稀少、艰苦边远地区独立执业的全科医生,制定优惠政策或给予必要补助,省财政在安排转移支付时予以适当倾斜。

  (二十二)拓宽全科医生的职业发展路径。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特设岗位,招聘紧缺急需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经过规范化培养的全科医生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可提前一年申请职称晋升,并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到全科主治医师岗位。要将签约居民数量、接诊量、服务质量、群众满意度等作为全科医生职称晋升的重要因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全科医生职称晋升按照有关规定可放宽外语要求,不对论文作硬性规定。建立基层医疗卫生人才流动机制,鼓励全科医生在县级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双向流动。专科医生培养基地招收学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具有基层执业经验的全科医生。

  六、为全科医生制度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二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全科医生制度建设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尽快制定本市的具体实施方案。省卫生、教育、人保、财政、法制等部门要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措施。

  (二十四)明确部门职责。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工作,支持培训基地建设。卫生部门负责培养培训工作的指导实施、培训机构认定、培训大纲制定、业务考核评估,建立和完善有关的培训管理制度等。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培养培训等经费补助。人保部门负责指导人员聘用、岗位设置管理、工资待遇、职称评定、医疗保险等工作。教育部门负责全科医学教育的学科建设,制定基层医疗卫生人才学校教育培养方案。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推进全科医生制度建设。

  (二十五)完善配套政策。面向社会统一组织公开招聘考试,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定的编制数内定向招收规范化培训人员,经培养合格后定向安排到基层服务,服务年限不少于五年,纳入编制内管理,具体办法由省卫生、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另行制定。

  (二十六)加强全科医生培养基地建设。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基础上,按照“填平补齐”原则,建设以三级综合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医院为临床培养基地,以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为实践基地的全科医生培养实训网络。省卫生厅会同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制定临床培养基地、实践基地的建设标准和管理办法。加强全科医学师资队伍建设,制定全科医学师资标准,依托有条件的高等医学院校建设区域性全科医学师资培训基地,重点支持基层实践基地师资的培训。

  (二十七)充分发挥行业协(学)会作用。加强相关行业协(学)会能力建设,在行业自律和制订全科医生培养内容、标准、流程及全科医师资格考试等方面充分依托行业协(学)会,发挥其优势和积极作用。

  (二十八)认真开展试点推广。建立全科医生制度是对现行医生培养制度、医生执业方式、医疗卫生服务模式的重要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影响深远。对改革中的难点问题,鼓励各地先行试点,积极探索。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实践经验,逐步推广。要强化政策措施的衔接,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全科医生制度稳步实施。

  (二十九)做好舆论宣传引导。通过健康教育、舆论宣传等方式培养居民的预防保健观念,引导居民转变传统就医观念和习惯,增强全社会的契约意识,为建立全科医生制度、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营造良好环境。

  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






    tags: 江西全科医生


豫ICP备140156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