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卫计科教发〔2014〕185号
卫生计生委(卫生局)、编办、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蒙中医药管理局:
为贯彻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七部门《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建立我区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实施我区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1月15日
内蒙古自治区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意见
为贯彻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七部门《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建立我区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实施我区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结合自治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
建立和推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是培养和建设一支适应我区人民群众健康保障需要的临床医师队伍,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学教育改革的重大举措,对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医疗卫生工作质量和水平起到关键作用,是毕业后医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临床医师成长的必由之路。根本目的是为各级医疗机构培养具有良好职业道德、扎实的医学理论知识和临床技能,能独立完成本专业临床诊疗任务要求的住院医生,以规范和高质量的服务惠及于民。
(二)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卫”战略,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遵循医学教育和医学人才成长规律,不断完善政策,健全体系,严格管理,建立健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全面提高我区医师队伍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
(三)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行业牵头、多方参与,建立健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机制。
坚持统筹规划、需求导向、稳妥推进、逐步完善,蒙中西医并重,积极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坚持统一标准、突出实践、规范管理、注重实效,切实提高医师队伍执业素质和实际诊疗能力。
(四)工作目标。
2015年在我区全面启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到2020年,在我区基本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所有新进医疗岗位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临床医师均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逐步实现“一种模式”(“5+3”五年本科加三年规范化培训)、“双重身份”(住院医师、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三个结合”(招生和住院医师招录、培养和住院医师培训、学位授予和医师准入)、“四证合一”(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研究生毕业证书、硕士学位证书)的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模式。
二、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自治区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编办、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蒙中医药管理局等部门以及区直相关单位领导组成的自治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各盟市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推进本地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加强技术支持。成立自治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家委员会和学科专家组等相应专业组织,为培训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三)明确各部门职能职责。
自治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领导协调和相关政策制定工作。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培训管理工作和统筹协调。
自治区卫生计委负责全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监督。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制定培训实施方案、编制落实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划与标准,建设、认定和管理培训基地;组建专家委员会或指定有关行业组织、单位负责本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具体业务技术指导、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自治区机构编制办公室在制订医疗卫生机构编制(培训基地)标准时,应将有关机构承担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任务作为核定编制时统筹考虑的因素。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支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建设;负责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费用标准的制定等。
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完善临床医学基础教育内容审核备案,组织相关高校制定落实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与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有机衔接的办法和具体方案,会同卫生计生部门共同做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师资队伍的建设与管理。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推进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所需有关经费的保障以及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落实人员聘(录)用、岗位设置管理、工资待遇和职称评定等相关政策和吸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者到基层医疗机构服务的优惠待遇等。
各地卫生计生、编制、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蒙中医药等行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当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有关工作。
三、培训事项
(一)培训对象。
拟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高等院校医学类专业(指临床医学类、蒙医学类、中医学类、蒙西医结合类、中西医结合类、口腔医学类,下同)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在边境农牧业、贫困旗县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3年制医学类专业专科毕业生;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二)培训模式。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主要模式是“5+3”,即完成5年医学类专业本科教育的毕业生,在培训基地接受3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临床医学类专科学历毕业生,应参照上述原则在培训基地接受2年毕业后培训(培训内容及标准等另行制订)。
(三)培训招生。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招录按照“公开公平、双向选择、择优录取、统筹调配”的原则进行。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负责年度招生计划。依据培训基地核定规模,主要通过招收考试形式,招收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单位委派人员和社会人员参加培训。
(四)培训时间。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时间为三年。已具有临床医学相应专业研究生学历的人员和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医师参加培训,由培训基地根据其临床经历和诊疗能力确定接受培训的时间及内容。原则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减免时间不超过1年,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减免时间不超过2年。
(五)培训内容。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以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培训内容与标准分专业实施。培训内容包括医德医风、政策法规、临床实践技能、专业理论知识、人际沟通交流等,重点提高临床规范诊疗能力。
(六)基地遴选。
培训基地依据培训需求和基地标准进行认定,原则上设在三级甲等医院(西医综合医院及蒙中医综合医院,下同),并结合当地医疗资源实际情况,将符合条件的其他三级医院和二级甲等医院作为补充,合理规划布局。区域内培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可按照专业分类协同协作,共同承担有关培训工作。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除临床基地外还应当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
(七)考核认证。
包括过程考核和结业考核。过程考核是对住院医师轮转培训过程的综合评价,考核内容包括医德医风、出勤情况、临床实践能力、培训指标完成情况和参加业务学习情况等方面。结业考核包括公共科目考核、专业理论知识考核和临床实践能力考核,重点考核住院医师医学专业理论、临床实践能力和相关人文知识。合格者颁发统一制式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符合国家学位要求的临床医师可授予医学硕士专业学位。
四、实施要求
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领导小组领导下,卫生计生、编制、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蒙中医药等部门建立工作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实施中的有关问题,不断探索完善相关措施,推动本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扎实、稳妥、有效开展。
(一)建立管理机制。
成立自治区组织管理机构,明确各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做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各盟市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及蒙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和参与本地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管理工作。各培训基地要统一组织协调本基地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设立专门的培训管理部门。
加强部门协同,逐步建立毕业生数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培训容量与临床医师岗位需求量相匹配的机制。
(二)严格学员招收。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及蒙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制定全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实施细则,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年度招收计划。按照招收工作要求,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或指定行业组织、单位负责报考对象资格审核、招收考试实施及录取和公布招收结果等工作,并逐步实现通过信息系统进行招录管理。各地卫生计生部门应配合做好本地委派学员的审核、推荐等相关招收工作。
(三)开展基地认定。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培训需求和培训基地标准组织认定培训基地,规划全区的培训基地及培训专业,核定培训规模,合理布局。对培训基地和培训专业进行动态管理,并遴选部分能发挥引领示范作用的培训基地作为示范基地。区域内培训基地可协同协作,共同承担有关培训工作。
(四)严格考核认证。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进行统筹管理和监督指导。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包括过程考核和结业考核,以过程考核为重点。住院医师参加结业考核须经资格审核,过程考核合格和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是参加结业考核的必备条件。考核结果作为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依据。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在自治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和相关委办厅局要按照本指导意见,抓好组织落实,制定适合本地区情况的具体实施方案。各级卫生计生及蒙中医药行政部门履行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管理职能,并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及相关机构的优势和作用。
(二)明确权利义务。
培训对象在培训期间,依法参加并享有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享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协议约定的相关福利待遇。
单位委派的培训对象人事工资关系、社会保险关系不变,由委派单位、培训基地和培训对象三方签订委托培训协议,委派单位发放的工资低于培训基地同等条件住院医师工资水平的部分由培训基地负责发放。面向社会招收的培训对象与培训基地签订培训协议,培训期间由培训基地按培训协议(合同)发放生活补贴,标准参照培训基地同等条件住院医师工资水平确定。具有研究生身份的培训对象执行国家研究生教育有关规定,培训基地可根据培训考核情况向其发放适当生活补贴。
(三)统筹经费保障。
建立政府投入、基地自筹、社会支持的多元投入机制。政府对按规划建设设置的培训基地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教学实践活动以及面向社会招收和单位委派培训对象给予必要补助。在中央财政补助的基层上,自治区财政给予相应支持。
(四)做好政策衔接。
探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与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指临床医学、蒙医、中医、口腔,下同)研究生教育有机衔接的办法,逐步统一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内容和方式。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并符合国家学位要求的临床医师,可授予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符合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要求,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内容进行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可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规范化培训前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培训对象,应当将培训基地注册为执业地点,可不限执业范围。培训期间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可在具有执业资格的带教师资指导下进行临床诊疗工作。培训期间,可依照《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医师执业证书应当注明类别,可不限执业范围,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填写相应规范化培训信息。培训结束后,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执业范围和地点,依法办理相应执业注册变更手续。
将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作为自治区范围内医疗机构专业人员录用、中级技术岗位聘用的条件之一,在符合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优先。逐步将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作为必备条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者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可提前1年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培训对象到基层医疗单位实践锻炼的时间,可计入本人晋升中高级职称前到基层卫生单位累计服务年限。培训年限计为培训对象工作年限,用人单位不再另设试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