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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四川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招生工作安排通知
来源:国家医学考试网  点击:9  日期:2017-04-22 

2017四川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招生工作安排通知

日前,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关于做好2017年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招生工作的通知,通知中包含招生原则、招生计划、招生对象、招生程序、其他要求等五项内容,具体如下:

为保证我省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招生工作科学、规范、有序进行,根据《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试点方案》有关要求,启动2017年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招生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招生原则

(一)统筹调配。

省卫生计生委对招录条件和招录时间进行统筹协调、监督管理。各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根据本地需求组织药学人员参加培训。

(二)公开公平。

省卫生计生委指定省卫生计生委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毕教办”)采取适宜方式向全社会公布招生简章。各培训基地须通过网络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招生计划、报名条件、招生程序、录取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三)双向选择。

面向社会招生的培训对象自愿选择培训基地报名,按照培训基地规定提交有关报名材料,培训基地择优录取。培训基地须与社会化培训对象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培训基地招收外单位委托培训的学员,须与委托单位、学员签订三方培训协议,明确三方权利和义务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二、招生计划

培训基地根据基地容量和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基地2017年药师规范化培训招录计划,于5月31日前上报至四川省药师规范化培训网(网址、登录帐号等信息另行通知)。各培训基地招生计划不得超过培训基地招收总规模(含2017年未结业学员数量),截止2017年4月,各培训基地剩余容量见附件。

三、招生对象

应、往届毕业的具备全日制药学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的药事服务人员。

其中,成都市区域范围内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包括在蓉国家委驻川、委直医疗机构)2016年及以后新入职,并与医疗机构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具备全日制药学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的药事服务人员,2016年起须全部参加药师规范化培训。

四、招生程序

(一)公布信息。

5月,省毕教办统一向社会公布2017年招生简章,开通全省招生网站。培训基地同步在四川省药师规范化培训网站上发布本基地招生计划,并通过医院网站等其他形式向社会公布招生信息。

(二)招生录取。

培训基地自主招收,培训对象按培训基地要求报名。培训基地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采取笔试、面试或两者相结合等形式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招收考核,确定拟录取对象,通过互联网或其他适宜形式对拟录取对象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培训基地根据公示结果向拟录取对象发放录取通知。

培训对象按录取通知书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到培训基地报到,报到时间不得晚于7月25日,进入基地培训时间不得晚于7月31日。逾期未获准假而不报到者,取消本年度培训资格。3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药师规范化培训。

(三)学籍注册。

2017年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学籍注册工作实行网上操作方式,由培训基地统一将培训对象名单于8月15日前通过招生平台上报至省毕教办进行注册。未经学籍注册的,不能取得培训学籍,不得参加结业考核。

全部录取工作结束后,省毕教办于9月30日前将本年度实际招收学员情况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

五、其他要求

(一)培训基地要按照《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标准(试行)》及其内容要求,对培训对象实施培训。

(二)培训对象身份为培训基地已录(聘)用的,其培训期间的福利待遇按培训基地与其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执行。培训对象身份为其他医疗机构委托培训的,其培训期间的福利待遇按双方签订的委托培训协议执行。培训对象身份为社会人的,由培训基地视其学历层次等因素,保障其培训期间现金性收入不低于3万元/年。社会保险按国家规定办理。

(三)各培训基地要加强宣传,鼓励药师报名参加药师规范化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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