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海南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验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局、计生委(局),洋浦卫生计生局,省农垦总局卫生局,委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做好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与考核、聘任、技术晋升和执业注册的衔接工作,根据《海南省卫生厅、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和〈海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验管理办法(试行)〉》(琼卫科教〔2008〕10号)等文件精神,现将开展2015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分审验对象
全省卫生计生系统所有取得高、中、初级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和在岗乡村医生。
二、学分审验标准
护师和中级以上职称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获得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少于25学分,初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学分,在岗乡村医生不少于10学分。具体达标要求参照《海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执行。
三、学分审验程序
全省统一通过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平台进行,审验2015年1月1日—12月31日所获取的学分。
(一)各医疗卫生、计生单位于2016年1月31日前完成学分录入工作,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初审。
(二)各市、县卫生局,计生委(局),委直属各单位及在卫生计生委注册的医疗机构于2016年2月29日前完成学分初审工作,并将初审结果上传至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审核。
(三)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核通过后,向合格人员发放《海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年度合格证书》(各单位也可依照实际情况到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领取空白《海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年度合格证书》,根据合格人员名单打印合格证书,统一送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盖章)。
四、工作要求
(一)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新一轮海南农垦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农场医院、防疫站、卫生所实行属地管理,2015年度及以后学分审验工作由所在地的市县卫生局负责初审。省农垦总医院、省农垦三亚医院、省农垦那大医院本年度自行开展初审,联系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进行最终审验,待正式移交地方管理后,再作明确规定。
(二)在审验过程中,各单位要对I、II类学分进行认真核实审查,经核查发现弄虚作假者,所获年度学分一律作废;对单位管理不善者,提出批评并责令改正;项目主办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已公布的项目授予学分,如发现有授予虚假学分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指正甚至取消其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资格。
(三)跨执业范围参加继教培训,如医生参加省级护理培训班或护士参加医生省级培训班,可授予II类学分。
(四)各市县、各单位务必于2016年2月29日前将《海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年度)情况汇总表》和《海南省继续医学教育情况校验表》加盖单位公章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逾期将不予受理。
(五)在各单位审核验证期间,我委将组织有关人员到各单位进行监督和抽查,并将督查结果向全省通报。
联系人及电话:李建英,65388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