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7年度山东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任期考核工作的通知
鲁卫科教合作字〔2017〕38号
各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委属(管)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山东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实施细则》和《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考核管理规定》要求,定于今年8月份对全省有关卫生技术人员进行继续医学教育任期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与标准
(一)考核对象。符合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或聘任条件,拟申请参加2017年卫生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考试)或聘任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二)考核周期。本次继续医学教育任期考核周期为5年,即对考核对象在2012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情况进行考核。
(三)考核标准。按照《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进行学分累计和审验,凡考核周期内平均每年取得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低于25分,当年所获学分不低于20分,累计达125分以上,且同时达到以下要求者,可认定为继续医学教育任期考核合格:
1、任期内I类学分要达到以下要求:三级医院、委属(管)医疗卫生机构人员不低于50学分,市级医疗卫生机构人员不低于35学分,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人员不低于25学分。
2、参加全省继续医学或中医药教育公共课程必修课学习且考试合格,取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验印的《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公共课程学分证书》或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验印的《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证书》(可根据需要自行打印)。具体科目要求如下:
(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学习。从事临床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及药学专业人员还需参加《山东省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增补药物处方集(基层部分)》或者《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2012版)》、《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学习。以上人员不含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二级及以上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护理人员。
(2)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中医临床人员参加《中医经典远程培训项目——伤寒论》学习,中药人员参加《中药调剂知识》学习,二级及以上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护理人员参加《常见病中医护理方案》学习。
二、组织实施
全省继续医学教育任期考核工作全部通过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和山东省中医药继续教育信息化管理系统进行。
(一)各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负责本市继续医学教育任期考核工作。县级以下卫生技术人员,由所在单位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录入,上传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后统一上报市卫生计生委。市直单位直接报送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经审核合格,由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或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颁发《2017年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任期考核合格证书》或《2016年山东省中医药继续教育任期考核合格证书》。
(二)委属(管)医疗卫生单位卫生技术人员的考核工作由省继续医学教育中心负责。委属(管)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类专业技术人员及委属(管)中医医疗机构护理人员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中医药继续教育办公室(设在省卫生计生委中医药发展处)负责。
(三)全省考核工作于8月31日前结束。工作结束后,请各市填写《2017年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任期考核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于9月8日前以电子版和纸质版(一式一份)方式分别报送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中医药继续教育办公室及省继续医学教育中心。
三、有关事项说明
(一)《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可作为培训期间继续医学教育任期考核合格的证明,但考核周期内继续医学教育公共课程必修课必须考试合格。
(二)参加卫生支农在基层工作满半年以上以及参加援藏、援疆、援青和援外医疗队工作3个月以上的卫生技术人员,其当年按取得规定年度学分25分计算。
(三)经单位批准到外单位进修学习(含出国培训)6个月及以上者,经培训单位考核合格,视为完成当年规定的25学分。
(四)任期不满5年的具有研究生学历和经过规范化培训的全科医生参加中级职称考试的,由所在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并出具证明。
(五)《2017年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任期考核合格证书》或《2016年山东省中医药继续教育任期考核合格证书》是有关卫生技术人员参加2017年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评审(考试)和聘任的必备材料。
卫生技术人员进行继续医学教育任期考核,是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重要环节。各市、各单位要按照《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山东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实施细则》和《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考核管理规定》等要求进行学分审核、认定,严格证书发放程序和标准,确保全省继续医学教育任期考核工作顺利进行。
联 系 人:省医学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卢 云 徐文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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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计生委中医药发展处 李国华 刘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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