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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指导意见
来源:国家医学考试网  点击:25  日期:2014-10-27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指导意见

冀卫规指导〔2014〕4号

各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人口计生委局),委直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我省积极推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以下简称单独两孩政策)。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从2014年5月30日起在全省实施单独两孩政策。

  一、充分认识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义

  人口众多仍然是我省长期面临的基本省情,但人口素质、结构、分布等正在成为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适时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有利于我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调整完善生育政策,有利于改善人口结构,保持合理劳动力规模,延缓人口老龄化速度,增强经济发展活力。二是有利于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调整完善生育政策,顺应了人民群众期待,有利于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提升家庭发展能力,有利于将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统一起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三是有利于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符合人口发展规律,有利于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减缓出生人口在达到峰值后过快下降的势头,起到调峰填谷作用,避免人口结构大起大落。

  二、把握政策,规范审批程序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单独两孩政策的适用范围和对象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夫妻双方户籍或者一方户籍在本省;

  2.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是指夫妻只生育(含收养,下同)一个子女或生育过一个以上子女,但现只存活一个子女。

  3.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是指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依法收养(以县级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登记证》或收养协议、收养公证为依据,对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前形成收养事实的以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证明为依据)的独生子女视为独生子女;非法生育或收养的独生子女,依法征费并已发放《河北省政策外生育结论证》的,也视为独生子女。

  (二)审批程序

  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妻再生育,实行再生育审批。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户籍不在同一省(区、市)的单独夫妇可在已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一方户籍地申请再生育;户籍同在我省的单独夫妇,按《河北省再生育审批管理办法》执行。

  1.申请材料

  ①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户籍登记卡、结婚证;

  ②已生育子女户籍登记卡;

  ③第一个子女生育证件或乡级计划生育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第一个子女是违反政策生育的,应提交《河北省政策外生育结论证》);

  ④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由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出具独生子女证明,独生子女一方父母由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出具婚育情况证明。

  2.审批流程

  ①本人申请。符合单独两孩政策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夫妻,持上述申请材料,填写《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向所在单位(村、居委会)提出申请。

  ②单位核实。双方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应对申请人的婚育状况、申请理由进行认真审核,在单位(村、居委会)政务公开栏公示10日,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满后,经确认无异议的,由公示单位在《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内签署意见,并按《河北省再生育审批管理办法》报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

  ③乡级审核。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单独两孩申报材料认真审核无误后,将身份证、户籍登记卡、结婚证、第一个子女生育证(或《河北省政策外生育结论证》)复印存档,证件原件当场退还申请人;在《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将《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独生子女一方所在单位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独生子女一方父母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原件,一并上报县级卫生计生(人口计生)部门。证件复印由乡级受理机关负责,不得向群众收取任何费用。

  申请再生育的夫妻,一方或双方为非农业的,由女方所在单位报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级计划生育机构审核;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的,由男方所在村委会报男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级计划生育机构审核。

  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报县级卫生计生(人口计生)部门审批;特殊情况下审核时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④审查批准。县级卫生计生(人口计生)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特殊情况下审查时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对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向乡级计划生育机构下达审核批复意见并签发生育证。对于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将审查意见填入《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随其他审批材料一并报送设区市卫生计生(人口计生)部门审批。设区市卫生计生(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特殊情况下审批时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三、做好政策衔接

  (一)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公布后(2013年11月12日)、我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公布前(2014年5月30日),单独夫妇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二)单独两孩政策实施之前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单独夫妇,在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申请并经批准再生育时,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已享受的奖励优惠,以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有关规定,给予独生子女父母多分配一人份福利份额的,原则上不再退还。

  单独两孩政策实施以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单独夫妇,又申请并经批准再生育时,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已享受的奖励优惠,以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有关规定,给予独生子女父母多分配一人份福利份额的,应予以退还。

  (三)符合单独两孩政策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已办理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按有关规定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自愿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领证之日起按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奖励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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