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章程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章程》的函
京卫食品字(2015)3号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农业局、市质监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旅游委、市教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消费者协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北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章程》已经北京市第一届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1月28日
(联系人:彭天雅;联系电话:83560891)
北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查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成立,职责是:
(一)审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二)审查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
(三)对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四)承担食品安全标准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委员会坚持民主集中、合法合规、科学合理、规范透明、协商协作的工作原则。以维护城乡居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基础,从本市实际情况出发,开展食品安全标准相关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主任委员负责全面工作,副主任委员按照分工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
委员会设技术顾问,向委员会提供技术审议意见。
第五条 委员会设秘书长1名,常务副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六条 委员会设委员若干,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以及本市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由本市有关部门和相关机构推荐专家,经遴选后由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聘任,并向社会公布,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
本市食品安全相关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为单位委员,上述机构委托相关人员代表本单位参加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委员会设立秘书处,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常务副秘书长负责秘书处日常管理。秘书处设在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委员会设置若干专业分委员会。目前暂设置2个专业分委员会,具体为:
(一)食品产品和生产经营规范;
(二)检验方法与规程。
第九条 专业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专业分委员会主任委员由该专业领域的专家担任。专业分委员会负责本专业领域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技术审评工作。各专业分委员会中的委员原则上不超过20名(不含单位委员)。
第十条 委员会设立委员会主任会议、专业分委员会会议和秘书长办公会议。会议决定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印发,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十一条 委员会主任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也可由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技术顾问、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专业分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参加。主任会议对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审议、监督和咨询。主任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遇有工作需要,可增开主任会议。
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二)研究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的重要举措;
(三)审议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四)审议和修订委员会章程;
(五)研究其他重要事项。
审议通过的事项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后发布或实施。
第十二条 专业分委员会会议由专业分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专业分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本专业分委员会委员和相关单位委员参加,负责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草案的技术审查。分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根据专业分委员会会议议程,与所审查的标准相关的单位委员参加会议。参会单位委员名单由秘书处根据会议审议内容提出建议,由专业分委员会主任确定。
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本专业领域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制(修)订工作计划;
(二)审查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送审稿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三)对本市食品安全标准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
(四)研究其他重要技术事项。
第十三条 秘书长办公会议由秘书长主持,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相关专业分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参加。遇有重要事项,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可以召开部分委员参加的专题会议。
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制(修)订计划;
(二)协调涉及各专业分委员会、各部门间的标准问题;
(三)研究标准咨询、解释和意见处理中的重要问题;
(四)落实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交办的工作;
(五)研究秘书处承担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委员管理
第十四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具有严谨、科学、端正的工作作风,廉洁自律;
(二)熟悉并热心食品安全标准工作,在食品安全相关专业或业务领域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能够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食品安全标准信息;
(三)具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工作主动,积极参加委员会活动,承担并完成委员会交付的各项任务;
(四)在食品安全及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管理、专业技术水平。专业技术人员的应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职称,年龄在65岁以下;
(五)从事卫生管理、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监管或与食品专业领域相关的工作。其中,检验方法与规程专业分委员会委员应为从事实验室检测5年以上,且正在从事检验工作的人员;
(六)能够履行委员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相应的职责和任务,身体健康;
(七)不在相关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担任职务,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委员会单位委员包括:
(一) 具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部门;
(二) 消费者协会;
(三) 相关食品行业协会。
第十六条 委员(含单位委员)的权利
(一)有表决权,有获得相关工作资料和文件的权利;
(二)有参加委员会会议和相关活动的权利;
(三)对委员会工作进行监督,有提出批评或改进意见的权利。
第十七条 委员(含单位委员)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执行委员会决议;
(二)按时参加委员会会议和活动,科学、及时、公正、明确地提出意见;
(三)承担委员会交办的任务,对有关涉密工作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 委员由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聘任,可以连聘连任,到期不续聘者自行解聘。委员本人聘期内要求退出委员会或因身体状况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由本人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由主任委员批准后解聘。
第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不遵守本章程规定的;
(二)两次以上不参加委员会会议的;
(三)因工作变动及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的;
(四)有与委员身份和要求不符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条 秘书处或专业分委员会确因工作需要,可提出增补委员的人选,由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聘任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标准审查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按照以下程序审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送审稿:
(一)秘书处初步审查;
(二)公开征求意见;
(三)专业分委员会会议审查;
(四)主任会议审议。
遇有紧急情况,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送审稿可由秘书处初步审查、公开征求意见后,直接提交专业分委员会会议和主任会议共同审查通过。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审评委员本人作为项目负责人的地方标准项目或者可能造成利益冲突的情况时,该委员应当主动提出并执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应当在召开专业分委员会会前7天将拟审查的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送审稿(可以电子邮件形式)提交专业分委员会委员(含单位委员)。
第二十四条 根据标准审查工作需要,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提名,经专业分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可邀请有关行业协会等方面的专家或代表作为特邀委员参加审查会议。
第二十五条 各专业分委员会审查标准立项和标准送审稿时,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含相关单位委员)到会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专业分委员会在审查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和送审稿时,原则上应当协商一致。协调不一致需表决时,则必须由参加会议的委员(含单位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含四分之三)同意,方为通过。未出席会议的,以书面形式说明意见者,计入票数;未以书面形式说明意见者,不计入票数。
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应如实记入会议纪要中。
第二十七条 专业分委员会审查的标准涉及其他专业分委员会的,可邀请其他专业分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参加标准审查。
第二十八条 经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发布。食品中农药、兽药残留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农业局批准发布。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九条 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纳入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预算管理,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委员会相关工作会议和研讨咨询活动;
(二)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工作;
(三)秘书处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四)标准草案编审和印刷以及发布传播费用;
(五)与委员会职责相关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委员会的审评工作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委员会印章按规定制发。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由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