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办理补充规定解读
一、为什么要出台《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办理补充规定》?
2012年8月24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了《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2〕176号)。通知规定,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外埠户籍职工申领生育相关待遇时,需提供《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以下简称《专用联系单》)。办理《专用联系单》时,参保职工需持本市社保卡(未发放社保卡可持《医疗保险手册》或领卡证明)、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夫妻双方单位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证明须一年期内有效),到本市居住地(或本人单位在本市注册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实施两年多来,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人口计划生育部门的密切配合下,对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确保参加生育保险职工享受相关待遇,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陆续发现了一些问题,特别是在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区县人口计划生育部门较集中地反映《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开具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是单位出具婚姻生育情况证明难;二是流动人口在京时间长,户籍地要求现居住地出具婚育证明但现居住地因无法证实无法开具证明;三是流动人口回原籍办理生育服务证时,需要现居住地社区盖章,现居住地对于情况不清楚上网发协查的,外省市有些地方流动人口全员四级未实现,造成工作难度增大;四是个别区县社保中心与计划生育部门对开具《专用联系单》的情形认识不统一,造成基层工作人员困惑和群众不满意。针对以上问题,为简化程序,方便群众,进一步解决计划生育办证难的问题,对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外埠户籍职工申领生育相关待遇办理《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工作进行进一步规范,出台《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办理补充规定》。
二、《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办理补充规定》增加了哪些内容?
《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办理补充规定》,明确规定了办理的依据、办理的情形、提交的材料。同时印制了新版《生育服务联系单》,对参保人员是否符合享受晚育津贴规定直接做出认定,进一步方便了外埠在京参保职工办理生育保险相关事项。
三、《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办理补充规定》突出的重点是什么?
明确了出具对象:即外地户籍在本市办理过生育保险的职工,且必须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户籍地计划生育政策。
明确了出具情形:仅限于申领生育相关待遇,解决目前部分区县计划生育部门与社保中心之间理解的误差导致的责任推诿。
明确婚育证明出具主体:明确为本市工作单位。
明确户籍地与现居住地责任:户籍地出具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需要现居住地配合的,现居住地按照了解情况予以支持。
推行个人承诺及明确范围:因申请人多次流动或变换单位,单位无法开具婚育证明的,可凭本人书面承诺办理;现居住地不了解情况的,应向外省市发协查,在15个工作日后协查没有反馈的,可凭本人书面承诺为其出具在现居住地期间的婚育情况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