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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方便群众办证的补充办法》的通知第8页
来源:国家医学考试网  点击:53  日期:2014-10-23 

1、在北京市及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下载或到女方驻京部队所在地(男方为本市常住户口的,到男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领取《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并如实填写;

2、双方所属部队计生部门(男方为非现役军人的由存档单位或村居委会)在《生育服务证》“单位情况证明”栏注明婚育情况并盖章;

3、到女方驻京部队所在地(男方为本市常住户口的,到男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

4、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区(县)人口计生委层级审核、盖章,符合条件的,办理再生育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在《生育服务证》第三页“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意见”栏和《生育服务证》副页的“主管机关审批盖章”栏注明“女军人《生育服务证》”并盖章。

二、所需材料

女方为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申请办理再生育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基础材料

1、《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原件(一式两份)。

2、双方《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男方为非现役军人的,提供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女方所在部队师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原件。

5、男方为外省市户籍的,提供户籍地区(县)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原件。

(二)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申请所需提交的材料

符合《条例》第十七条相关款项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在提交以上基础材料同时,还需分别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申请的,需提交:

《北京市区(县)病残儿医学鉴定表》原件及相关病史资料。

2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申请的,需提交:

(1)双方父母的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双方父母存档单位出具(无存档单位的人员由户籍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原件;父(母)为外省市户籍的,由父(母)户籍所在地区(县)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原件。

(3)申请生育的夫妻,其父母原生育两个子女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其他子女死亡的有效证明;其他子女达到法定婚龄后死亡的,村居委会应出具其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证明。

3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申请的,需提交:

(1)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不孕症诊断证明原件;

(2)民政部门的收养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再婚夫妻只有一个子女的”申请的,需提交:

历次《离婚证》原件及《离婚协议书》复印件(一份)或法院判决(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离婚协议书》复印件应加盖婚姻登记部门查档章,在档案馆存档的复印件应加盖档案馆印章)

(三)特殊情况需提交的材料

除上述材料外,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1、一方或双方再婚的,需提交历次《离婚证》原件及《离婚协议书》复印件(一份)或法院判决(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离婚协议书》复印件应加盖婚姻登记部门查档章,在档案馆存档的复印件应加盖档案馆印章)

2、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的,退回《光荣证》原件,没有办理《光荣证》或《光荣证》丢失的,提交本人从未办理《光荣证》或《光荣证》丢失的情况声明。

3、一方或双方丧偶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原配偶死亡销户证明或《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有效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子女已出生申请补办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的,需提供包括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在内的相关材料。

5、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提交的材料。

附件5

再生育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办理流程图

【夫妻双方均为本市户籍居民】

备注:相关材料包括夫妻双方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符合《条例》第十七条相关款项的相应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夫妻一方为本市户籍、一方为外省市户籍居民】

备注:相关材料包括外省市一方户籍地街道(乡镇)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出具当事人婚育情况证明原件,夫妻双方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符合《条例》第十七条相关款项的相应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夫妻一方为本市居民、一方为国外或港澳台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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